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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8 浏览量:1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海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吸引各方与我区经济和产业相适应的人才集聚,提升我区人才的竞争力,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3号)认定的一类至八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引进奖励项目包括五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科研创新奖励、生活津贴、“双创”扶持、特别引才奖励。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包括六项: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学历提升、职称和高技能晋升、特色培育项目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和资助项目中,面向人才(不含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的包括九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科研创新奖励、生活津贴、“双创”扶持、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学历提升、职称和高技能晋升;面向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包括两项:特别引才奖励、特色培育项目资助。

第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博士进企业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其他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创办企业配套奖励

对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企业的一类和二类人才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一类人才奖励500万元,二类人才奖励200万元。申请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的一类人才和二类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办理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担任所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且占股比例不低于30%。

配套奖励金分三笔发放:申请者创办的企业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之后,发放第一笔(配套奖励金的40%);企业年纳税额达到配套奖励额度的50%后,发放第二笔(配套奖励金的30%);企业年纳税额达到配套奖励额度的100%后,发放第三笔(配套奖励余下的30%)。

第七条  科研创新奖励

一类和二类人才在我区企业开展科研创新,可申请科研创新奖励,具体按所在企业投入该类人才课题或科研项目经费的50%予以奖励,其中:一类人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类人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研创新奖励实施的要求:一类和二类人才负责的课题或科研项目需在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企业在项目研究中期或结题后,凭企业实际投入该类人才的课题或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证明申领。科研创新奖励只可申领一次,不能分期申领。

第八条  生活津贴

对一至四类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万元、6000元、4000元、2000元生活津贴;对五类人才(仅限于在企业工作且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或《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

按本办法标准申领生活津贴的人才,如已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169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4号)等文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已享受区财政发放相关荣誉专项补贴的,需扣减已发放的额度。

第九条  “双创”扶持

(一)人才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对在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异地孵化机构创办初创企业(指成立3年内的企业,下同)一至八类人才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其中一类至六类人才每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依次为:10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七类和八类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二)人才创业风险社保补贴。

建立我区“双创”宽容失败机制。对一类至八类人才创办初创企业不成功的,在企业注销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并办理登记失业,按该企业已纳税总额的50%申请创业风险社保补贴,最高可申请2万元。

第十条  特别引才奖励

鼓励区内外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猎头机构、人才服务专业协会引进一类至八类人才以及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或《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的人才。

对成功引进一类人才或二类人才的,分别给予每名10万元和5万元的特别引才奖励。

对一年内(指自然年)成功引进100名、50名、30名上述人才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三章   培养资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举办学术会议资助

一类、二类、三类人才结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进行研究开发,在我区发起举办重要学术会议(含行业论坛、峰会,下同)的,给予培养资助经费,用于支付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以及专家课酬等,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二)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8万元;

(三)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5万元。

第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资助

一类至五类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对应邀参加学术会议的一类至五类人才,其论文被主办方接收,在会议上作主题报告或宣读的,给予经费资助,用于交通费、食宿费补贴等,参加学术会议每人每年可以申请一次,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5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指国家级,下同)最高资助3万元;

(二)二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4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3万元;

(三)三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3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2万元。

(四)四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2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1万元。

(五)五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1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5000元。

第十三条  发表论文资助

对一类至八类人才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SCI(注:科学引文索引)或EI(注:工程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所属单位要以区内单位署名,对与其他单位联合署名的,区内单位排名第一的按资助金额的100%资助;排名第二的按资助金额50%资助)给予发表论文资助。其中:发表SCI论文每篇最高资助1万元;发表EI论文每篇最高资助5000元。同一篇论文只资助一次。 

第十四条  学历提升学费资助

鼓励企业人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新取得国家承认的、与行业相关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在取得新学位后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人才3万元(博士学位)和1万元(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学费资助。

第十五条  职称和高技能晋升资助

    (一)职称晋升资助。 

鼓励企业人才提高职称层次。新取得正高、副高职称,且在取得新职称后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资助1万元(正高职称)、5000元(副高职称)。

(二)高技能晋升资助。

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晋升加速计划,鼓励在区内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继续提升技能等级。对新取得广东省人社厅颁发、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高级技师或技师证书,并与区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高技能晋升资助5000元(高级技师)和3000元(技师)。

第十六条  特色培育项目资助

(一)博士进企业资助。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每年由区人才办根据企业需求,以高校研究生科研实践、博士服务站等形式组织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进入南海区企业开展科研(课题)攻关、技术服务等“博士进企业”活动。每接收一名博士(含在读博士生),且当年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的,给予接收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新晋人才培育资助。

对新晋人才进行培育资助,由区人才办、人社、教育、经贸、科技、工商联、团区委等相关部门依托区内外的人才机构、高校、创业机构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竞争性资金分配等模式,组织海外留学生、在读大学的南海籍学子、优秀高中生到知名企业参观考察,或开展职业理想、乡情教育、专项培训等实用性讲座或活动。新晋人才培育的资助资金由上述部门按实际需要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进行申报。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按本办法申请相关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资金时,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应自觉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区人才办牵头,会同发改、经贸、科技、人社等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目录》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人才引进奖励和培育资助资金在“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同类奖励和培育资助项目的资金发放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241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引进培育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4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